本规定是青岛市民营、一级口腔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口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本依据。
1、经营场所设置
应设立在商业房、网点房、综合性医院或独立的建筑物内,严禁设立在居民楼内。场所设置、污水处理、设备噪音防护应符合环保要求。
2、经营场所面积
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每增加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椅需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 M2。每台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 M2。
3、经营场所环境布局
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候诊区、诊疗区、消毒灭菌区;有符合环保防护标准的X线室;有工作人员生活区和医用垃圾存放处。应实行一人一诊室,或治疗椅之间加装隔段,隔段高度不低于1.2m(一般为1.40m)。消毒室要明确分隔为污染区、消毒清洁区和无菌区。
4、设备最低配置
配置高温高压灭菌设备、医疗器械封口机、器械超声清洗机、牙片X光机、光固化机、银汞搅拌机、根管长度测量仪和超声洁牙机等基本设备。对开展牙齿正畸、人工种植牙医疗项目的机构应配置口腔曲面全景X线机(或有书面协作单位)。开展人工种植牙项目的口腔医疗机构应设置符合门诊手术室标准的独立诊室。配置能满足空间消毒要求的紫外线循环风或紫外线消毒灯。平均每台牙科综合治疗椅应至少配置4把高速手机。
5、专业人员配置
各口腔医疗机构至少应配备取得口腔医师资格和口腔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口腔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口腔医师1名,并根据椅位设置配备相应的有执业资格的口腔专业医师。拥有三台牙科综合治疗椅以上的机构(包括三台)要配备前台接待和专职或分管消毒的人员。专职或分管消毒的人员应接受过消毒灭菌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6.增设民营、一级口腔医疗机构的管理
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新增设口腔医疗机构,或变更法人代表,或变更经营场所时,应按本规定执行。 |